问题 | 公安局是什么性质单位?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局的单位性质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一、公安局的工作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等。 二、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如下: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总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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