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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清查包括哪几种
释义
    本文介绍了财产清查的两种分类: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而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另外,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法律分析
    一、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根据财产清查的范围差异,可以将其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两类。
    1.全面清查
    含义: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
    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1)货币资金
    (2)财产物资:包括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
    全面清查适用的情况: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的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
    含义: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或核对。
    对象: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盘点一次)
    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1-2次)
    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
    二、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决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结账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现金、贵重物品的每日清点。
    2.不定期清查
    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规定清查时间。
    范围: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例如:合资、收购、改革、改制、兼并、撤销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物资保管人员工作交接时进行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时进行的清查。
    拓展延伸
    财产清查是企业进行财务报表编制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企业财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财产清查按时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专项清查两种。
    全面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核对,通常在每年的年度终了进行。其目的是发现企业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加以改进,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专项清查则是对企业特定财产或特定业务进行的清查,通常在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重大风险时进行。其目的是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以及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问题,为企业改进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因此,财产清查按时间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专项清查两种,这两种清查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适用场景,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安排。
    结语
    财产清查是财务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根据财产清查的范围差异,可以将其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两类。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时间长、工作量大,适用于年终决算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等情况。而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但专业性较强,适用于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财产物资的每日清点、贵重物资的每月盘点等情况。根据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范围可以是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而不定期清查则是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进行的临时性清查,范围也可以是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
    法律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08-03)\t第六十三条\t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预算法(2018-12-29)\t第五十九条\t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02-01)\t第二十六条\t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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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22: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