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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物移交的时间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实物抵押合同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实物作为抵押物时,抵押合同要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信息等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利空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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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0: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