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需分配;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产权方需补偿另一方;双方出资付首付,但房屋登记只有一方,产权方获得房屋需补偿另一方。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配或赔偿另一方。 2、一方婚前只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清了房屋贷款。离婚时,房屋仍然属于产权方所有,但产权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但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房屋通常归产权方所有,但获得产权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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